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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8 11:12:5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德政路5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仟叁佰捌拾壹万柒仟贰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贴心、高效、公平的政务服务,打造便捷、暖心、高效、智慧的政务服务热线。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并做好宣传;参与拟定全市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进驻部门综合政务服务工作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实行集中办公,改进机关作风,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落实“便民、为民、利民”措施;
(三)制定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联合办理、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对外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指导、督促进驻部门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等政务服务工作,规范进驻部门各项收费行为,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审批事项的办理;
(六)负责对各进驻单位、进驻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测评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对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日常运行进行统一管理;
(八)指导我市镇(街)、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九)承担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各政务服务单位推行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十)受理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十一)负责相关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十二)负责全市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第一支部委员会,本单位党务工作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第一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所属党支部的决议;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六)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七)坚持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对本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八)单位全体党员按照党支部的统一安排,参与党的各项活动;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权限管理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为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指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七)审查本单位的章程;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议事规则
1.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出席,相关业务负责人列席,根据实际情况召开;
2.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3.会议指派专人记录并存档;
4.会议出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扩散会议内容及决定;
5.特别重大事项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中共台山市委组织部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内设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共5个,分别是综合部、协调部、热线管理部、数据管理部、后勤保障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直接对中心及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批评,也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其他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二)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三)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依法遵循“便利、贴心、高效、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各部室讨论形成意见后,报中心领导研究决定;
(二)重要事项由各部室讨论形成意见后,提交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三)特别重大事项由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5日经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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