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卫生监督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根据《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8年10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陈建才博爱门诊部 |
台山市台城彩虹路31号101铺 |
陈建才博爱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案 |
综合门诊部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4一般裁量的规定 |
罚款2500元 |
陈建才 |
台山市台城彩虹路13号302 |
陈建才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案 |
个人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7从轻裁量的规定 |
警告 |
邓少梅 |
台山市台城彩虹路碧涛园 |
邓少梅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案 |
个人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7从轻裁量的规定 |
警告 |
谭小英 |
台山市台城东郊路33号601房 |
谭小英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案 |
个人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8从轻裁量的规定 |
警告 |
李洪卫 |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东郊路33号601房 |
李洪卫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案 |
个人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9从轻裁量的规定 |
警告 |
黄冬燕 |
台山市海宴华侨农场新河村311-2号 |
黄冬燕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案 |
个人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0从轻裁量的规定 |
警告 |
黄雪屏 |
台山市白沙镇潮境潮兴村45号 |
黄雪屏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案 |
个人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7从轻裁量的规定 |
警告 |
甘玉新 |
台山市川岛镇上川三洲街三沙路22号 |
甘玉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案 |
个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一般裁量 |
罚款50000元 |
台山仁爱门诊部 |
台山市台城台东路80号101-102 |
台山仁爱门诊部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包装物装载及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综合门诊部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40一般裁量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2500元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刘亚昌 |
台山市斗山镇环东路一巷2号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廖秋雅 |
台山市斗山镇福城路4号202房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卢巨威 |
台山市斗山镇沿江路2号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陈玉灵 |
台山市深井镇河西村委会围仔村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陈忠洋 |
台山市深井镇市东路8号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冯炳琪 |
台山市深井镇小江湾肚村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伍国锋 |
台山市深井镇那扶菠萝树村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黄国强 |
台山市汶村镇汶华大道18号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唐秀珍 |
台山市汶村镇汶村东下村172号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李双牛 |
台山市深井镇那扶蓝田稔坪村23号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朱健康 |
台山市海宴镇春场南厂村861号之2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朱健安 |
台山市海宴镇春场南厂村861号之1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容炳辉 |
台山市海宴镇廊峰西新村729号 |
未经批准开设医疗机构行医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
|
|
|
|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陈建才博爱门诊部 |
台山市台城彩虹路31号101铺 |
陈建才博爱门诊部使用执业地点非本机构的执业医师邓少梅开具处方,开具处方的时间自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 |
1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 法》第六条第(二)项 |
台山仁爱门诊部 |
台山市台城台东路80号101-102 |
1.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2.医疗废物废物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 法》第七条第(四)项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台山市台 城花之精 灵化妆品店 |
台山市台城环城南路138号天岭购物广场一层126号商铺 |
台山市台城伍时畅游泳场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 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个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北陡镇海悦蓝湾假日酒店 |
台山市北 陡镇沙咀 尾角村中 |
台山市北陡镇海悦蓝湾假 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个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警告、罚款 |
刘金玲 |
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128号101房 |
刘金玲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美容店项目案 |
个人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警告、罚款 |
|
|
|
|
|
|
台山市美士富酒店有限公司 |
台山市台城舜德路1号 |
台山市美士富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个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台城闺秀美甲店 |
台山市台城环城南路138号天岭购物广场一层72号商铺 |
台山市台城闺秀美甲店未 按照规定对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 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 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个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试行)》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台城萱姿美容店 |
台山市台城 环城南路 138号天岭 购物广场一 层22-1号商 铺 |
台山市台城萱姿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个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试行)》 |
警告 |
台山市台城萱姿美甲店
|
台山市台城 环城南路 138号天岭 购物广场一 层21号商 铺 |
台山市台城萱姿美甲店未按照规定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个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警告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无 |
|
|
|
|
|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无 |
|
|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