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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改革的通知》(江卫函〔2019〕5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实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我局委托市行政中心接收材料、卫生监督所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业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新申办的我局审批权限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可至行政中心向我局递交材料申请执业登记。为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我局制定了《台山市管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根据服务指南合理筹备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筹备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请执业登记。

  公告之日前已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的,仍执行原程序及指南。

  特此公告。

附件:1.台山市审批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

e383c2f15010403b891fa13dc7bd294e.docx   (点击下载)

      2.台山市审批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需提交资料目录

b9dea56bd3044c3ab0ab3adb3980def3.docx  (点击下载)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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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改革的通知》(江卫函〔2019〕5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实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我局委托市行政中心接收材料、卫生监督所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业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新申办的我局审批权限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可至行政中心向我局递交材料申请执业登记。为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我局制定了《台山市管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根据服务指南合理筹备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筹备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请执业登记。

  公告之日前已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的,仍执行原程序及指南。

  特此公告。

附件:1.台山市审批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

e383c2f15010403b891fa13dc7bd294e.docx   (点击下载)

      2.台山市审批权限内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需提交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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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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