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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条例和规定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章  党支部主要职责

       第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由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单位党支部任期一般为三年。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时,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单位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落实到位,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团结带领党员群众积极创先争优,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为健康台山、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单位治理各环节,党组织在单位治理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切实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对单位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支部扩大会议研究讨论是行政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全面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加强组织、思想、纪律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确定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严格组织考察,完善评价体系,加强高素质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支持工、青、妇依照法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明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九)围绕单位的中心任务,固本强基,提质增效。增强基层组织力量,激发基层组织活力,有力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推动党建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相融相助,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支部及党员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条  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强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确保党组织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五)坚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五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党支部大会决议;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全年工作;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等。因工作需要,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但列席扩大会议的党员无表决权,非党人员不宜参加支委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等。

       第十六条  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及时向党支部反馈党员情况;组织党员学习,加强思想教育,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发展党员、做好发展党员的跟踪培养工作;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支部委员候选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问题和日常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  党课。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党课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可吸收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参加。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八条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单位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代合格共产党员教育;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七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九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一)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把好新党员发展质量关。

      (一)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

       1.经党员大会推荐的,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积极分子。

       2.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3.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4.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5.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1.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2.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接收预备党员须经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2.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章  党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通过中国银行复兴一号APP每月收取党费,党员通过登录复兴一号APP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将党费交纳情况在党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章  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作为党组织的主体,是党的生命力载体。党员管理是党组织建设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党能否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党的战斗力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  党员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开展经常性教育,引导和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组织党员经常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团结,密切党群关系,发扬正气,抵制歪风。

      (四)了解和掌握党员基本情况,关心党员的成长和进步,帮助党员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倾向性问题,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五)对党员的发展、教育、考察、评议、监督等工作进行管理,对党员的组织关系进行管理,按时收缴党员党费。

      (六)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 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员主动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单位党组织将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党员必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管理,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坚持以纪律为标尺,严肃执纪,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今后下发的新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新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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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条例和规定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章  党支部主要职责

       第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由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单位党支部任期一般为三年。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时,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单位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落实到位,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团结带领党员群众积极创先争优,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为健康台山、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单位治理各环节,党组织在单位治理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切实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对单位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支部扩大会议研究讨论是行政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全面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加强组织、思想、纪律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确定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严格组织考察,完善评价体系,加强高素质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支持工、青、妇依照法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明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九)围绕单位的中心任务,固本强基,提质增效。增强基层组织力量,激发基层组织活力,有力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推动党建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相融相助,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支部及党员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条  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强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确保党组织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五)坚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五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党支部大会决议;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全年工作;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等。因工作需要,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但列席扩大会议的党员无表决权,非党人员不宜参加支委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等。

       第十六条  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及时向党支部反馈党员情况;组织党员学习,加强思想教育,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发展党员、做好发展党员的跟踪培养工作;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支部委员候选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问题和日常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  党课。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党课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可吸收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参加。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八条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单位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代合格共产党员教育;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七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九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一)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把好新党员发展质量关。

      (一)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

       1.经党员大会推荐的,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积极分子。

       2.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3.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4.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5.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1.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2.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接收预备党员须经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2.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章  党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通过中国银行复兴一号APP每月收取党费,党员通过登录复兴一号APP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将党费交纳情况在党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章  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作为党组织的主体,是党的生命力载体。党员管理是党组织建设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党能否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党的战斗力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  党员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开展经常性教育,引导和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组织党员经常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团结,密切党群关系,发扬正气,抵制歪风。

      (四)了解和掌握党员基本情况,关心党员的成长和进步,帮助党员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倾向性问题,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五)对党员的发展、教育、考察、评议、监督等工作进行管理,对党员的组织关系进行管理,按时收缴党员党费。

      (六)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 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员主动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单位党组织将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党员必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管理,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坚持以纪律为标尺,严肃执纪,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今后下发的新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新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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