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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李元超(440722195****5511) :
我局处理你涉嫌伪造材料办理一次性补缴领取养老社保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台山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台社稽意字﹝2024﹞4号),内容如下:
你于2011年3月25日以个体户身份在我市办理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45765元,补缴时段段为1995年8月至2010年1月;同年4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至2024年8月共领取待遇265175.27元。现通过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人社局移交的相关资料,经核查业务留存经办档案,发现你2011年3月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时所提供补缴身份依据《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不属实。现经我局立案查实,你不符合补缴资格条件,涉嫌伪造材料办理一次性补缴,属于违规补缴,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对你在我市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从2024年9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收回自2011年4月至2024年8月发放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计265175.27元;
三、撤销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四、移交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请你在本意见书送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待遇265175.27元退回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接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账户: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江门港口支行
银行账号:2012002119026420261
附言:退回台山李元超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退款联系电话:0750-5513825
退款联系地址:台山市德政路58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东侧社保经办大厅57-61号窗
如你对本稽核整改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稽核整改意见不停止执行。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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