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桥湖路9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伍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定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规划、目标任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存储、划拨、调剂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稽核、内部控制、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经办服务网络的维护,负责本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

  (五)负责开展新型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六)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织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宣传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委员会。市社保局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的党务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政治核心、监督保障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同时,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社会保险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市社保局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定期召开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局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要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全局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融入到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紧紧围绕社保经办事业发展大局,推进本单位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权限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负责人及管理层人员;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及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工作人员管理;

  5.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6.其他应当由局班子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是:由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组织考察任命。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

  1.局班子领导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凡属局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3.局领导班子会议由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并按照要求报举办单位审议。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局长,由市委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本单位局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共设置有8个股(室),具体为: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保险关系股、计划财务股、养老保险待遇股(失业保险待遇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职业年金管理股)、工伤保险待遇股、稽核内审股以及信息与档案管理股。

  (二)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内设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编办批准设立。

  (三)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各股室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社保方面的业务咨询;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服务和待遇;

  (四)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五)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六)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缴费义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二)登记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听取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三)按规定公布办公、咨询电话,接受外界业务咨询并答疑;

  (四)在公共场所设置意见箱,以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政务邮箱,接受服务对象意见建议、举报和投诉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运行。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在台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在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社保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保障各项社保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参照《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本单位财政资金财务收支、预决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的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稽核内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水平,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5日经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年5月27日              2024年5月27日


您现在的位置 :
生成日期: 2024-06-18 发布机构: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桥湖路9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伍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定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规划、目标任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存储、划拨、调剂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稽核、内部控制、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经办服务网络的维护,负责本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

  (五)负责开展新型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六)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织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宣传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委员会。市社保局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的党务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政治核心、监督保障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同时,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社会保险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市社保局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定期召开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局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要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全局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融入到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紧紧围绕社保经办事业发展大局,推进本单位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权限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负责人及管理层人员;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及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工作人员管理;

  5.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6.其他应当由局班子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是:由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组织考察任命。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

  1.局班子领导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凡属局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3.局领导班子会议由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并按照要求报举办单位审议。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局长,由市委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本单位局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共设置有8个股(室),具体为: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保险关系股、计划财务股、养老保险待遇股(失业保险待遇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职业年金管理股)、工伤保险待遇股、稽核内审股以及信息与档案管理股。

  (二)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内设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编办批准设立。

  (三)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各股室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社保方面的业务咨询;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服务和待遇;

  (四)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五)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六)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缴费义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二)登记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听取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三)按规定公布办公、咨询电话,接受外界业务咨询并答疑;

  (四)在公共场所设置意见箱,以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政务邮箱,接受服务对象意见建议、举报和投诉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运行。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在台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在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社保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保障各项社保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参照《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本单位财政资金财务收支、预决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的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稽核内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水平,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5日经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年5月27日              2024年5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