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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2017-03-31 01:12:0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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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法治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

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在稳的前提下要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奋发有为,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保持战略定力,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从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工作。

深化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将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或者规划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抓紧出台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抓紧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进一步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充分掌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搞清楚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设计出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强调立法质量的同时,要兼顾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攻关,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出台。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前将法律法规草案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拟全面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计划

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或者规划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

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于没有列入立法计划、正在研究的立法项目,要深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国务院法制办要积极支持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7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务部起草),烟叶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研究推进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住房租赁市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项目,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提请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知识产权局起草)。

2.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4.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环境与秩序,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

3.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4.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5.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6.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

8.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起草)。

9.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3.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信办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2.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1件)

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安全部起草)。

(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2.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3.为了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为了配合外交大局,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法治保障,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证券法(修订)测绘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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