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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台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9-30 09:04:23
  • 来源: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字体:    

                                            

 台资委〔2018〕1号

 TSBG2018002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台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授权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我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权益转让或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担保)、调出、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资委)是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资办)是市公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将企业有关国有资产列入处置范围:

(一)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处置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受让方承认并愿意承接契约内约定的事项除外);

(四)人民法院、有权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

第七条  资产出租的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入建设费用(包括消除安全隐患的投入)较大的,租期可在8至15年内设定。

(二)资产位置偏僻,潜在承租者少的,租期可在8至15年内设定。

(三)地段较好,商业氛围较好,升值潜力大的,租期不超过6年。

(四)短期内政府有可能建设使用的,租期不超过3年。

(五)资产存在瑕疵状况的,租期不超过6年。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必须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二)评估;

(三)审核;

(四)审批;

(五)审计;

(六)公开征集及信息披露;

(七)交易;

(八)变更产权。

第十条  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的事项由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报送有关评估资料并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各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1)处置现行评估值或租期内租金总额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产,由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审批。

(2)处置现行评估值或租期内租金总额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由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涉及以上两项的资产处置事项,每月由企业汇总报市公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企业产权转让的事项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处置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申请单位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涉及所有权转让、出租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等法定的交易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披露资产处置信息,并同时在报刊上披露信息,公开征集受让者。国有资产转让底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为省级报刊;国有资产转让底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为当地报刊。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信息,其中,正式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出租,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等法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投标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资产交易。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公平进行;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公有资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资产转让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正式合同。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合同应就价款支付问题作以下约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合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交易价款全额缴足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规定提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认真解决好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做好留用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十八条  资产交易成交且交易价款全额缴足后,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到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警等有关职能部门及银行等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事项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三章   收入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支出由市财政局或市政府审批;资产租赁收益由企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为:解决人员工资、事转企退休人员补贴、企业离休干部统筹金、依法缴纳社(医)保费及税收等有关税费等、应付债权人的款项(包括集资款)、固定资产的购置、企业补充流动资金、企业改制费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他本级财政列入预算管理的项目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公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至2023年10月14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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