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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3]89号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最近,市委办、市府办、体改办和市公资办组成专项调研组,对市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有关企业资产营运及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一些单位(企业)存在不规范、不按程序及不按有关规定处置公有资产现象。为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现就加强我市公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各单位(企业)处置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二、严格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各单位(企业)对经批准处置的公有资产,必须独立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单位(企业)不得干预评估结果,否则,对评估结果的单位(企业)和评估中介机构给予必要的惩罚,并宣布评估结果无效。
三、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置资产。各单位(企业)处置公有资产,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拍卖转让方式,对招标、拍卖不成功的,才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但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90%。
四、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各单位(企业)处置资产的收益,必须全额缴入“市公有资产收益”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单位(企业)处置公有资产收益上缴后,如体改、设备更新、扩大生产等的需要,可申请使用该项收益。
五、从9月29日起,停止市粮食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和市经贸局四个资产处置收益专户运作,并由市审计局对四个收益专户运作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作专项审计后,将余额全额上缴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银行台山支行通济办设立的市公有资产收益专户(帐号:891607495608093001)
六、从9月29日起,各单位(企业)如需签订新一轮资产经营、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公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七、从9月29日起,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调拨下属单位(企业)的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
八、严格遵守《台山市公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台府[200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台府办[2003]91号)和本通知的规定。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查处。除追缴公有资产处置收益,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投诉电话:5566778(市纪委监察局)、5531022(市公资办)。本文有关工作的具体落实,由市公资办督办。
台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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