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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施办法
  • 2005-10-20 03:50:5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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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清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自营、出租、发包、参股、合作等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资产。为了清理资产的完整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这次清理还必须包括上次非经营性资产清理过程中未报的非经资产,以及所有的境外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本次清理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二)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协会、各类中心等)。

(三)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等单位。

(四)其他已办理脱钩手续但仍占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2日至2月5日)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聂党权同志担任组长,市资产管理局、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品由市计划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资产管理局、市房产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负责日常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清查工作结束后,该临时机构自行取消。

2、宣传动员。市委、市政府召开清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有关清查工作。

(二)清理核查阶段(2月6日至4月30日)

1、自查和公示(2月6日至3月1日)。市直各单位对2003年度本单位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收益进行全面的清查、界定,按照自用、自营、出租、参股、合作、闲置、其他单位占用等类别,填列自查表,并将自查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各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其所属单位公示情况;市清理办负责督查各主管部门的公示情况。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要依照江委办[2004]1号文有关资产处置原则,提出本单位资产处置书面意见,并于3月1日前将自查表格、公示结果、资产处置书面意见以及承诺书等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

2、清理核实,提出处置方案(3月2日至4月30日)

(1)由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要求核查面不低于2/3,并在承诺书上签章后于4月1日前分批报市清理办。

(2)市清理办对报来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检查小组作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3。抽查核实结束后,如发现有单位自查自报情况不真实,有瞒报漏报或弄虚作假以及被举报等现象,市清理办可继续查核。

(3)市清理办于4月30日前对清理核查经营性资产情况进行分类综合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提出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落实处置方案(5月1日至5月31日)

1、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处置方案。由领导小组听取市清理办关于清理核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审定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下发处置方案。领导小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下发各单位资产处置方案。

3、督促检查。市清理办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保证方案落到实处,加强管理。

4、工作总结。市清理办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撰写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各单位也要对本次经营性资产清理进行全面的总结,整理有关数据,建立清理资产工作档案。

三、工作要求及纪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责该项工作,并挑选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各单位的清理小组,严格按照市清理工作的要求依时完成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清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抽调思想好、业务熟、能坚持原则的业务骨干,组成清查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职能对各单位的自查自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其中: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计划局负责有关政策督办落实;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核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局、市建设局负责土地房屋权属核实;市资产管理局和市经贸局负责综合协调。市清理办根据审核情况派出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抽查,被抽查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

(三)清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工作,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私设小金库、乱发滥发钱物现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在清理工作中,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不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进度,阻挠工作开展。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意隐瞒不报,擅自转移、转让、出卖、变更房地产用途的,一经查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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