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台府〔2010〕3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
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
《台山市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台山市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
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公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属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公有企业)。包括划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资办)系统的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公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将该四个公司简称市资产经营公司)及属下企业和授权其他部门管理(或代管)的市属公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融资和担保(抵押)、产权转让和出租、改制重组、经济纠纷、资产诉讼案件、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人员管理等对公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其他安全生产、纪检监察等事项不属本办法调整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事项须按审核权限经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其初审后转报市有权批准的部门、领导审核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二章 审核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 审核事项分为资产管理审核事项和企业人员管理审核事项。
第五条 资产管理审核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属公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重组和改制方案,制定和修改合资、合作公司章程、合同;
(二)市属公有企业的企业定位和主业发展;
(三)经济纠纷和资产诉讼案件应对方案;
(四)一次额度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购置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市属公有企业对外投资;
(六)市属企业新增贷款和续借贷款,或向其他企业和为属下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提供资产(信用)贷款担保的(市财政兜底的融资再按政府的融资管理审批);
(七)市属公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企业对外非公开出租资产、企业对外公开竞价出租资产和对外出借资产);
(八)市属公有企业产权划转、转让、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九)市属公有企业超出年度预算的开支和决算;
(十)市属公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说明;市属公有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十一)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人员管理审核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属公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市管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除外),法人代表变更,主管会计变更,工资总额或比例增加,工资制度改革,对外投资、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经理、总会计师等职位的推选、拟任;
(二)市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公资办系统以外的其他市属公有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
(三)市属公有企业人员应邀出国或到港澳台执行公务的,企业正副职领导及会计、出纳出国(境)的(市管干部按有关规定审批的除外);
(四)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属公有企业对第五条所述的资产管理事项,应向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按审核权限审核或经其初审后转报市有权批准的部门、领导审核(审核权限详见附件1)。
企业人员管理审核事项的一般由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审核,经其审核认为事项重大的,应报市分管领导或市长审核。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市属公有企业有下列事项的应报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公有企业制定的重要决策,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
(二)市属公有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市属公有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变动;
(四)市属公有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五)每宗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及有被司法拍卖、冻结的事项;
(六)市属公有企业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市属公有企业出现有可能重大经营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亏损,财务状况恶化;
(八)市资产经营公司属下企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
(九)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公资办系统以外的其他市属公有企业的审核事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应报市公资办备案。
第四章 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条 企业的审核事项要在决策层(含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要在决策层(含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审核备案表(详见附件2);
(二)决策层(含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的企业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的,统一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上报。
第十二条 审核主体对市属公有企业审核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市公有资产布局与公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经专家咨询及可行性研究等,并根据需要,对其他事项的合理性、可行性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属公有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如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报市有权批准的部门、领导审核。对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
第十五条 属市有关领导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核权限的事项,由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按审核权限逐级审核呈报,但市公资办系统以外的其他市属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审核事项,按权限需报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核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市公资办共同审核后呈报。
第十六条 市属公有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属公有企业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资产管理审核权限表
审 核 事 项 | 审 核 主 体 及 权 限 |
市公资办(或主管 部门)审核 | 市分管领导 审核 | 市分管公资办领导及市长审核 |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 办公会议)审核 |
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重组和改制方案,制定和修改合资、合作公司章程、合同 | 资产规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企业 | 资产规模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 | 资产规模在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 | 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
企业的定位、主业发展和经济纠纷、资产诉讼案件的应对方案 | 一般由市公资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重大事项经部门审核后再报市分管领导或市长审核 | | | |
固定资产投资 | 5-50万元(含50万元) | 50-200万元(含200万元) | 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 |
购置机动交通工具 | 初审 | 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 | 15万元以上 | |
对外投资 |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 100-200万元(含200万元) | 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 |
审 核 事 项 | 审 核 主 体 及 权 限 |
市公资办(或主管 部门)审核 | 市分管领导 审核 | 市分管公资办领导及市长审核 |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核 |
融资、担保业务(市财政兜底融资再按政府融资管理规定审批) | 初审 | 单笔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单个企业累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单笔5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单个企业累计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单笔500万元以上或单个企业累计1000万元以上 |
市属公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 企业对外非公开出租资产(帐面原值,下同) |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出租年限3年以内 | 30-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出租年限3年(含3年)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或出租年限3-5年(含5年) | 500万元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 |
企业对外公开竞价出租资产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年限3年以内 | 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或出租年限3年(含3年) | 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出租年限3-5年(含5年) | 1000万元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 |
企业对外出借资产或对外无偿提供资产 | 1年以内(含1年) | 1-2年(含2年) | 2-5年(含5年) | 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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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事 项 | 审 核 主 体 及 权 限 |
市公资办(或主管 部门)审核 | 市分管领导 审核 | 市分管公资办领导及市长审核 |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 办公会议)审核 |
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超出年度预算的开支和决算 | 一般由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审核 | | | |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说明,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 一般由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认为事项重大的,应报市分管领导或市长审核 | | | |
备注:市属公有企业产权划转、转让、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按《台山市公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2:
台山市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表
审核(备案)事项 |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
市公资办意见或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分管领导(市分管公资办领导)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市长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按重大事项审核权限,经审核主体审核签章后,一份交申请单
位,作为对申报事项的批复,一份交由市公资办或主管部门存档。
2.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核权限的,经会议审议后,由市府办出具
意见。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有企业△ 审核备案△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