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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章程
  • 2024-07-23 10:13:16
  • 来源: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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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街道和平路2号201。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柒万壹仟柒佰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属下企业发展提供实施领导和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对属下企业实施领导和服务,行使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于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工作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障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等实施监管;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五)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审查本单位的章程;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决策机构成员任期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台山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各项工作的落实由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本单位日常工作;

  (二)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围绕职能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主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或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开;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4日报台山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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