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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2019-04-18 03:43:49
  • 来源: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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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办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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