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市直公有企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市直公有企业人员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府[2010]3号)精神,结合市直公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制度
(一)市公资办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述职述廉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职务任免的依据。
(二)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由市公资办推荐、考察,在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任免。市公资办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职务任免、晋升的依据。
(三)市直公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党组织领导成员和资产经营公司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任免必须报市公资办审批。
1、市直公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首先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人选,经市公资办组织民主测评和考察,通过同意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按有关程序进行聘任。
2、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所属公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实行年度述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报市公资办备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职务任免、晋升的依据。
(四)市直公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本职要提前1个月逐级上报市公资办,批准后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企业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1、资产经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离任本职,由市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经市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市直公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本职,由市公资办组织审计,经公资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3、公有企业财会人员离职,由资产经营公司监督办理移交接手续;资产经营公司财会人员离职,由市公资办监督办理移交接手续。
三、市直公有企业人员招聘录用审批制度。
(一)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市直公有企业实行定岗定编管理,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的,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报市公资办审批。
(二)市资产经营公司招用人员,报市公资办审批;市直公有企业招用人员,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公资办备案。
(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直公有企业凭《台山市市直公有企业招用人员呈报表》审批意见和市级医院身体检查合格表与受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
四、市直公有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制度
(一)严格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严格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办发[2010]45号)要求,做好对市直公有企业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属市管干部的公有企业人员出国(境)的,由市公资办审核后,报市相关部门审批,其护照由市公资办收缴后统一交市委组织部保管,通行证由市公资办统一保管。
(三)各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人员及下属企业正副经理、财务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由公资办统一保管,因公或因私需出境的必须报市公资办批准后,才能领取护照或通行证。持证人员出境回来,于入境日起7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市公资办保管。
(四)各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国(境)证照由所在单位保管,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审批,因公出国(境)的还需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市公资办和有关部门审批。
五、本规定具体由市公资办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以前制度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