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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2024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 2024-11-25 12:01:37
  • 来源: 台山市供销社
  • 发布机构:台山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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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2024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供企函〔2024〕231号)和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工作要求,为组织实施好2024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市供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技服务网络优势,以聚焦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服务小农户为重点,以生产托管服务为主要落地方式,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发展,带动中小农户参与适度规模经营,以服务现代化支撑和引领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通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以下目标任务:一是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稳步增加,实施2024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17万亩以上;二是规模化服务带动小农户增产增收,整村推进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行政村不少于2个;三是实施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粮食作物单产要高于当地平均单产。

        二、实施范围及补助方向

        (一)实施范围。台山市全域。

        (二)补助方向。2024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作物以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甘蔗、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以水果、茶叶、蔬菜等经济作物为辅,重点支持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鼓励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冬种作物的生产托管服务。

        三、实施内容

        (一)遴选实施主体。省供销社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直接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中遴选确定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0%;二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三是拥有或能调配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五是能够接受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部门等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服务作物种类及面积。重点围绕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甘蔗、油菜等粮油作物开展社会化服务,同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水果、茶叶、蔬菜等区域特色经济作物社会化服务。粮食作物重点支持集中育秧、机插机抛机播、统防统治、施肥、秸杆处理、烘干等环节。

        实施主体完成面积按照社会化服务“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A=0.36A1+0.27A2+0.1A3+0.27A4(A为项目绩效任务面积,A1、 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服务面积。资金补助时按项目绩效任务面积A计算补助面积,无需拆分到单独环节面积计算补助面积)。不属于“耕、种、防、收”的服务环节,可根据市场价格折算服务系数,计算方法为:该环节服务系数=该环节市场价格/“耕、种、防、收”4个环节市场总价格,每亩各环节系数总和超过1的按1计算。

        (三)服务对象。项目主要面向小农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对象为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主体间接为小农户、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实施主体为自己流转的土地实施的托管服务不纳入补贴范围。联合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作用,通过“供销合作社+服务组织+村集体+农户”的模式,支持实施地区以整村推进的形式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小农户耕地集中连片、统一接受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原则上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可视作小农户,小农户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中后以托管方式直接经营或者统一委托给其他服务主体托管经营的,可视为服务对象是小农户。

        (四)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单季作物按照每亩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额度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项目资金补助给遴选确定的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在服务合同中明确补助服务对象的金额,可在最终收取服务费用时直接扣减补贴金额。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服务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

        本次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不可与中央财政同类资金叠加使用,同一地块同一服务环节每造只能补助1次,不得在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部门重复领取补贴。

        (五)服务方式

        1.签订服务合同。实施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或依托广东数字供销农服平台生成服务订单,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实施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实施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应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技术上无法安装的除外),并保留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

        3.服务对象确认。实施主体完成服务后,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填写对服务效果的满意度。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需达到80%以上。

        4.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实施主体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后,及时向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提请验收,原则上由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镇政府、村集体及相关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以服务合同、作业轨迹、作业图片、农户确认书、满意度调查表等材料为主要依据(如缺乏作业轨迹,可提供村委会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实施要求,2024年早造起实施的任务面积,可纳入本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范围。

        为加快推动2024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经研究后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向遴选确定的实施主体拨付项目进度款,最终应按验收通过的项目绩效任务面积拨付补助资金。

        5.项目总结。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并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作物、对象等信息,做好归档工作,档案要保存5年以上以备查。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应做好项目实施总结,报市级供销社汇总后统一报省供销社备案。

        (六)加强服务质量监管。江门市供销社指导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对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合同的监管,根据耕种防收的序时进度对服务情况进行督导,督促实施主体及时公示项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加强宣传培训,发挥县镇村三级供销合作社优势,充分宣传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补贴形式及补贴标准等,确保项目补贴最终惠及农户。

        (七)开展绩效评价。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使用和监管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供销社负责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评,项目次年预算安排与当年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审计意见、执行进度等指标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制定工作进度安排,明确目标任务、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工作调度和实施监管,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任务目标高质量完成。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指导,同时结合实际,建立不合格实施主体淘汰机制,加强对实施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数据核验。省供销社联同省供销集团依托“数字供销”平台,建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础数据库,构建托管服务电子台账,及时录入实施主体、作物类型及具体地块等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使用农机自带或外设的卫星定位设备所绘制的行程作业轨迹图,对实施主体的作业数据进行核验,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核查、可验证。

        (四)严格资金管理。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将项目监管列入年度协同监督工作计划,统筹财会、资产中心、项目管理、监事会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协同监督,规范实施主体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项目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严格遵守财会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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