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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4〕49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业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8
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信号灯设置合理、建设规范、维修及时、管理统一,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防止和减少道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2003)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道路交通信号灯包括红绿交通指挥灯和各类闪烁交通警示灯。
市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的相应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信号灯作为道路的安全设施,应按照“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城乡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以及道路建设论证工作时,应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参与论证,听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
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管理和道路通行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出具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向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时,应当附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设计审批时,应综合审查或听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五条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等条件确定。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实施。
第六条安装、更新、修复道路交通信号灯施工前,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技术标准、设置方式、排列顺序、安装位置等方面审查,出具安装要求书面核定意见,确保统一规范。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道路时,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建设,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道路建设单位应将道路交通信号灯作为道路安全设施列入道路附属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立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招标、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建设、招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职责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道路交通信号灯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报送立项、招标、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保证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质量。
第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灯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要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移交确认手续。竣工验收未合格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对经验收设备运行正常、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办理交接及设备登记、维护管理等手续,建立和完善全市交通信号灯的基础台账资料。
第九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开通的道路上加装道路交通信号灯及对全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维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政府采购依法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底月前制定下一年度道路交通信号灯加装及全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维护预算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基础台账在每组道路交通信号灯处设置明显编号标志,以便公众对道路交通信号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映。
110报警服务台接受交通信号灯损坏的报告反映。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信号灯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及时发现信号灯损坏并及时修复。
各交警、巡警、辖区派出所民警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实际需要,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进行适时调整,确保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能够有效缓解路口的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十三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道路交通信号灯电费纳入市区路灯经费中支付,市区外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运行电费纳入镇级路灯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信号灯的,须提出交通安全方案和道路交通信号灯修复方案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信号灯,并按第八条规定组织验收移交。
第十五条城市市政或公路主管部门在道路交通信号灯20范围内两侧或隔离带上种植植物、审批设置广告牌、管线前,应当听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符合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在道路两侧或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的,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设施功能发挥时,道路管养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剪或移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推诿塞责的,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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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06-12 03:02:0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关于印发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4〕49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业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8
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信号灯设置合理、建设规范、维修及时、管理统一,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防止和减少道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2003)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道路交通信号灯包括红绿交通指挥灯和各类闪烁交通警示灯。
市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的相应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信号灯作为道路的安全设施,应按照“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城乡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以及道路建设论证工作时,应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参与论证,听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
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管理和道路通行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出具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向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时,应当附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设计审批时,应综合审查或听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五条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等条件确定。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实施。
第六条安装、更新、修复道路交通信号灯施工前,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技术标准、设置方式、排列顺序、安装位置等方面审查,出具安装要求书面核定意见,确保统一规范。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道路时,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建设,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道路建设单位应将道路交通信号灯作为道路安全设施列入道路附属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立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招标、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建设、招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职责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道路交通信号灯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报送立项、招标、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保证道路交通信号灯工程质量。
第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灯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要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移交确认手续。竣工验收未合格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对经验收设备运行正常、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办理交接及设备登记、维护管理等手续,建立和完善全市交通信号灯的基础台账资料。
第九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开通的道路上加装道路交通信号灯及对全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维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政府采购依法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底月前制定下一年度道路交通信号灯加装及全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维护预算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基础台账在每组道路交通信号灯处设置明显编号标志,以便公众对道路交通信号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映。
110报警服务台接受交通信号灯损坏的报告反映。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信号灯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及时发现信号灯损坏并及时修复。
各交警、巡警、辖区派出所民警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实际需要,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进行适时调整,确保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能够有效缓解路口的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十三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道路交通信号灯电费纳入市区路灯经费中支付,市区外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运行电费纳入镇级路灯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信号灯的,须提出交通安全方案和道路交通信号灯修复方案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信号灯,并按第八条规定组织验收移交。
第十五条城市市政或公路主管部门在道路交通信号灯20范围内两侧或隔离带上种植植物、审批设置广告牌、管线前,应当听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符合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在道路两侧或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的,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设施功能发挥时,道路管养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剪或移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推诿塞责的,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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