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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
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府办函〔2020〕383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
台山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
治理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和省民生实事办理的函》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台山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
一、隐患点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现有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16处(是综合治理的目标数)。按威胁人数分,我市没有威胁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为威胁100人以下的中小型隐患点,其中威胁10-74人中型隐患点6处,威胁10人以下小型隐患点8处,威胁过往车辆及人员小型隐患点2处; 按隐患点所在的镇(街,下同)分,大江镇3处、川岛镇3处、广海镇2处、端芬镇2处、赤溪镇2处、白沙镇1处、斗山镇1处、四九镇1处、海宴镇1处。
二、目标任务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和省民生实事办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694 号)的要求,我市必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在册隐患点的综合治理。各镇必须高度重视,限期完成隐患点的综合治理任务,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根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避险搬迁、工程治理、专业监测等措施,全面整治我市在册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力争早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一)实施工程治理
对不适合实施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因地制宜,采取削坡减载、坡面防护、筑挡土墙、挖截排水沟等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工程治理,根治地质灾害隐患。到2022年底前,完成工程治理隐患点6处,其中2020年完成工程治理隐患点4处,2021年完成工程治理隐患点2处。
(二)开展专业监测
对暂无条件实施工程治理或者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专业监测措施,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预警,保障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到2022年底前,开展专业监测的隐患点10处,其中2020年开展专业监测隐患点8处,2021年开展专业监测隐患点2处。
(三)实施领导挂点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地的镇领导负责挂点,各挂点领导要深入挂点隐患点开展调查研究,落实具体防治措施。各镇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在册隐患点领导挂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同步在全省隐患点排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录入挂点领导信息。
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任务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资金保障
我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总费用约为790万元,其中2020年度290万元,2021年度500万元。
市财政局要将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补充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在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共享工作进展、信息资料;要及时协调市财政部门将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有资金支持、稳步推进。
(二)加快项目实施
对于2019年之前获得省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项目管理,做到项目计划、招标过程、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全程公开,全过程接受监督。
附件:台山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
附件
台山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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