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科工商务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2004年以来,我市一些镇反映:由于机动田、经济田的发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的生产秩序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前,村、组发包的机动田给承包户耕种,绝大多数以农业税、村组负担“三提五统”、水资源费等为经济标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承包户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产生误解,普遍认为,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明确取消农业税,为什么我们耕田你们(指村、组)还要收钱,认为他们耕的是“高价田”。另一方面,当地村组认为,国家不征收农业税,我们就将这些田发包出去,收回包产款,作为集体经济的收入,因为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能无偿给承包户耕种。
    村、组发包的机动田、经济田,实际上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但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各镇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通过学习,使当地农村干部、群众及承包户将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统一到法律上来。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同时要明确,承包户承包的土地,是土地流转一种形式,土地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使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导到依法行政上来。
    2、正视问题,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随着党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多予少取”的政策落实而凸现的,如不妥善处理,就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就会影响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在处理这类纠纷要注意三个问题:
   (1)在处理这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村、组发包的经济田,是集体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二是承包者承包的是集体出租的经济田,与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田有本质的区别,合同条款写上的“由承包者代交农业税、水资源费等”,这是发包方、承包方共同认定承包经济田的经济标的。因此,承包者自觉将代交农业税费交回给发包方,这是承包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2)清理经济合同,化解矛盾。各镇要把清理村、组经济承包合同作为今年农村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将原合同中以税费为经济标的改为货币标的;如有异议,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要维护原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不能随意更改合同的承包期,不能随意改变耕地的用途,确保双方权益,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3)《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要查漏补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书》是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依据。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规定,建立档案,造册登记,把《土地经营权证书》核发到户;如错发的,应依据法律规定将《土地经营权证书》收回;如漏发的要补发,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于三峡移民承包的土地,有关镇要与他们办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使移民立足本地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3、切实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去年以来,各镇积极主动做好调解工作,分管农业领导挂帅,成立以农业、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调解小组,妥善处理,化解不稳定因素,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从目前看,这种纠纷仍时有发生,各镇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对于承包合同未满承包期的,要向发包、承包双方宣传法律法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教育群众不要歧视承包户,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解决,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农村大局和谐稳定。

附:《耕地租赁合同书》样本
   《耕地租赁补充协议》样本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您现在的位置 :
关于加强土地承包管理的意见
  • 2018-06-28 01:57: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档案馆

     2004年以来,我市一些镇反映:由于机动田、经济田的发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的生产秩序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前,村、组发包的机动田给承包户耕种,绝大多数以农业税、村组负担“三提五统”、水资源费等为经济标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承包户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产生误解,普遍认为,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明确取消农业税,为什么我们耕田你们(指村、组)还要收钱,认为他们耕的是“高价田”。另一方面,当地村组认为,国家不征收农业税,我们就将这些田发包出去,收回包产款,作为集体经济的收入,因为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能无偿给承包户耕种。
    村、组发包的机动田、经济田,实际上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但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各镇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通过学习,使当地农村干部、群众及承包户将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统一到法律上来。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同时要明确,承包户承包的土地,是土地流转一种形式,土地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使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导到依法行政上来。
    2、正视问题,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随着党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多予少取”的政策落实而凸现的,如不妥善处理,就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就会影响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在处理这类纠纷要注意三个问题:
   (1)在处理这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村、组发包的经济田,是集体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二是承包者承包的是集体出租的经济田,与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田有本质的区别,合同条款写上的“由承包者代交农业税、水资源费等”,这是发包方、承包方共同认定承包经济田的经济标的。因此,承包者自觉将代交农业税费交回给发包方,这是承包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2)清理经济合同,化解矛盾。各镇要把清理村、组经济承包合同作为今年农村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将原合同中以税费为经济标的改为货币标的;如有异议,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要维护原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不能随意更改合同的承包期,不能随意改变耕地的用途,确保双方权益,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3)《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要查漏补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书》是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依据。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规定,建立档案,造册登记,把《土地经营权证书》核发到户;如错发的,应依据法律规定将《土地经营权证书》收回;如漏发的要补发,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于三峡移民承包的土地,有关镇要与他们办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使移民立足本地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3、切实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去年以来,各镇积极主动做好调解工作,分管农业领导挂帅,成立以农业、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调解小组,妥善处理,化解不稳定因素,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从目前看,这种纠纷仍时有发生,各镇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对于承包合同未满承包期的,要向发包、承包双方宣传法律法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教育群众不要歧视承包户,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解决,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农村大局和谐稳定。

附:《耕地租赁合同书》样本
   《耕地租赁补充协议》样本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