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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联〔2023〕1号
TSBG2023001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级要求,台山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证明事项、兜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经过清理,现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管理的办法(试行)》(台卫〔2022〕95号)第八条删去第(五)项,增加第二款“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应在授予称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第2目第(10)分目。
删去第十五条第(四)目。
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0月31日。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台应急〔2022〕72号)第四条 删去第一款第(四)项,该条第二款修改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的,应参照前款规定提供第(一)、(二)、项资料。”
三、《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台自然资〔2021〕389号)删除第九条第(二)项第8目。
第十六条修改为:“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本意见施行期间上级文件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台山市捐赠捐建建筑物命名办法》(台民〔2020〕2号)删去第七条 第(七)项。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山市司法局 台山市民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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