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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20-03-23 10:40:36 |
水办发〔2020〕2号
关于调整水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镇政府决定对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常务副组长:伍礼明(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刘法能(镇委副书记)
刘德强(镇委副书记)
郑成威(镇委副书记)
陈状胜(镇委委员、纪委书记)
蒋宏昆(镇委委员、副镇长)
刘文彪(镇委委员)
姚 敏(镇委委员)
伍炜强(镇委委员)
蔡子昂(副镇长)
成 员:林敏祥、黄敏敏、梁立萍(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林卓汉(维稳办)、刘华耀(城建局)、方健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炳照(农办)、熊良勇(党政办)、刘炳龙(财政所)、陈景鸟(经济促进局)、刘德全(纪委)、陈晓燕(市场监督管理所)、岑广才(司法所)、马锡章(城监)、黄奕恺(派出所)、伍锐帆(广播站)、曾溢峰、冯国恩(水步卫生院)、梁钧华(中心小学)、刘国坚(广州大学台山附属中学)、李成业(密冲)、甄达谊(芦霞)、黄雅权(独冈)、叶寿年(冈宁)、李聪祥(联兴)、李协生(荔枝塘)、黄仕谋(下洞)、黄锡祥(甘边)、黄宏艺(灌田)、林卓波(大岭)、李本亨(横塘)、许铁前(步溪)、骆东彬(长塘)、刘健生(乔庆)、刘德胜(天狮坡)、刘福佑(新塘)、雷振坤(井岗)、刘振羡(长坑)、蔡剑波(茅莲)、廖焯欢(罗边)、张健能(水步圩)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林敏祥同志兼任,电话:5456720。各村(居)治保主任为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各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附:水步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此页无正文)
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水步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及省、江门市、台山市有关规定,结合水步的实际,制定水步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一、党委主要领导食品安全责任
党委主要领导应当全面加强党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江门市委、台山市委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江门市委、台山市委工作部署,不断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向党委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党委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镇政府主要领导食品安全责任
镇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加强对全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江门市和台山市工作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本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市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镇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镇政府党委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三、镇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镇食安办主任)食品安全责任
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镇政府主要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江门市、台山市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四、其他相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
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领导,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纪委监委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1.对镇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失职失责,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2.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组织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将食品安全工作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三)分管宣传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1.指导督促镇宣传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市直各新闻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2)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4)负责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2.指导督促水步镇广播电视台做好食品知识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分管政法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政法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五)分管教育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教育办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教育办、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2.负责组织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督促检查教育办、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的食品安全检查;
5.负责指导教育办、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分管公安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2.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镇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案件;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行政执法工作,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七)分管民政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民政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八)分管司法工作领导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司法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本辖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
2.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3.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4.负责指导有关食品安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
5.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6.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九)分管财政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财政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镇食品安全相关经费保障及其使用监督;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十)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房屋政府工程项目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政府工程项目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共同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3.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4.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5.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二)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文化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A级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分管卫生健康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实施;
2.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配合国家、省、江门市、台山市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配合国家、省、江门市、台山市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指导、解答;
6.负责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开展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按省卫健部门统一要求,开展公共营养监测和评价。
(十四)分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食品安全责任
指导督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监督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2.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包括固定商户和流动摊贩)违法占道行为的整治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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