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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9-12-10 12:08:54 |
水办发〔2019〕47号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深入查摆问题短板,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多发势头”的要求,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的“强化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八项措施”及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我镇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具体执行措施,现发予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化社会单位告知承诺。进一步深化“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分类逐家向至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致《消防安全告知书》(见附件),明确告知消防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要分类逐家推动社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本单位出入口醒目位置按要求张贴,对社会公开承诺。
二、强化中小型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防控。一是建立健全辖区中小型公共聚集场所底数台账,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二是以经济型酒店、中小型卡拉OK、量贩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场所为重点,根据场所经营特点加大错时检查力度。重点核查场所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落实,“三提示”风险宣传是否到位等内容。
三、强化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防控。一是加强对养老院等消防安全基础差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重点核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备好用、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落实等内容。二是要全面掌握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承诺活动、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开展情况,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承诺,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严加看护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确保绝对安全。
四、强化违规住人和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综合治理。广泛发动各村(居)委、公安派出所、综治等力量,针对辖区“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等重点对象开展违规住人集中清理,针对辖区“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群租房等重点对象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集中清理,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凡发现存在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一律督促立即搬离,并实施“实名制”登记,落实专人跟踪,确保隐患整治不回潮。
五、强化小微型工业企业火灾防控力度。一是镇安监局、城建局、公安派出所和各村(居)委, 要对小微型工业企业,重点针对违章建设、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生命通道、消防设施设置维护、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培训等突出问题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二是强化对涉及危化品使用的生产企业监管力度,重点针对违规混存危化品、超量储存危化品、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等清理,超范围经营的一律实施停业整顿。
六、强化风险宣传。一是要针对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疏散通道不畅、火场紧急避险常识知晓率不高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创新制作一批形式新颖的消防宣传海报,广泛粘贴于所有楼宇出入口醒目位置,强化风险提示。二是要重点针对小企业主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面对面开展警示宣传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三是要广泛发动网格力量,实施“敲门行动”,走街串巷、上门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警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
七、做好灭火救援准备。一是镇专职队要加强执勤备战、应急响应,提高战备等级,确保人员在位率,遂行出动。二是对辖区重点场所、火灾高风险区域的“六熟悉”和演练,强化对村(居)委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力度,不定期开展调度演练,切实提升实战能力水平。
附件:消防安全告知书
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消防安全告知书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您好,鉴于您是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您是 (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现依法将您的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基本目标,以及由于您的疏忽与不作为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基本目标
(一)职责清晰。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用火用电用气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动自行车不违规停放或充电,不存在“三合一”、“三小”场所等违规住人现象。
(三)生命通道畅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消防组织健全。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具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三、消防安全违法后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1.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员未持相应证书上岗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1.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管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1.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此告知,请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向社会进行消防安全公开承诺,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依法接受处罚,承担法律后果。
单位名称: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9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消防救援机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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