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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都斛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1-07 16:12:54 |
广大群众朋友:
当前,正值农作物收获的时节,也是火灾多发易发的季节。秋季天干物燥,田地和树林间可燃物较多,森林防火工作到了重要关键时间节点,一旦发生火灾,害人害己。为进一步加强火源管控,有效遏止森林火灾发生,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提高空气质量,特向大家发出倡议:
一、自觉当好文明用火执行者,树立生态环保意识
文明用火,从我做起。我们倡议,自觉遵守野外火源管控规定,不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内吸烟、丢烟头、野炊;不在林区和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不在林区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烧树叶;不随意在沟渠内堆放秸秆,及时将秸秆清运离田。
二、自觉当好森林防火、禁烧秸秆宣传员
看好自己家的田块,保证“自家田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仅要做到自己不焚烧,邻里之间互相提醒、响应号召。同时积极向家人、亲朋好友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普及森林防火常识,增强人民群众防火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浓厚氛围。
三、自觉当好安全防范监督者
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群体森林防火教育引导,防止随意用火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现他人在林区的用火、吸烟、野炊等违规违法行为,请及时进行劝诫,并向有关部门报告(0750—5256680),坚决不做旁观者。
四、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遇有森林火灾,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盲目施救,要进行合理避险,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
告、早处置。
都斛镇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750-5256650;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都斛镇专职消防队:0750-5256119。
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早在9月20日
我市已经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公告
10月26日
我镇发布都斛镇关于对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www.joymasonry.com/zjzc/dzzrmzf/zwgk/zfxxgkml/tzgg/content/post_2964953.html
下面
就让我们来看看
焚烧秸秆都有哪些危害!
焚烧秸秆的危害
1.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身安全。
2.引发火灾。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大火,往往很难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山林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3.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秸秆焚烧使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这套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4.危害身心健康。秸秆焚烧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
5.污染大气环境。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及有机硫等。特别是刚收割的秸秆尚未干透,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而且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
违法焚烧秸秆不仅造成严重污染
还属于违法行为
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第44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在油库、加油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广大群众朋友,请大家树立法律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积极行动起来,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携手行动,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齐心协力,群防群治,携手护林防火,拒绝露天焚烧,共建绿色生态家园!
来源:部分图文来源台山发布、都斛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都斛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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