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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制止餐饮浪费 |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

  食品浪费的定义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反食品浪费的意义:减少损失和浪费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必要措施,树立“消费而不浪费”的绿色消费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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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经营者:

  1、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2、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4、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5、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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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有食堂的单位:  

  1、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2、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3、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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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

  1、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2、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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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外卖平台: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倡议:  

  1、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2、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3、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4、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平台点餐页面设置“合理点餐、反对浪费”等提醒图文,描述菜品口味(特别是甜口、辣口)、分量等内容。通过推广小份菜、半份菜、拼好饭等创新形式,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灵活简便、份量适宜、绿色健康、安全安心的餐饮消费选择。

  5、倡导自助餐提供者采取巡桌、点选等方式,及时调整菜品出餐量,并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拿取食物。

  6、鼓励推出婚宴服务优化菜单设计,合理搭配菜品和主食。倡导商务宴请提供者采用分餐、单例菜品等方式供餐。鼓励团餐企业定期更新菜单,适时调整菜式,满足用餐人群口味和营养需求。


  违反《反食品浪费法》面临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摘抄:江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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