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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川岛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2-16 10:51:44
川岛镇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养殖用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水养殖管理,决定依法在辖区所属海域范围内开展违法养殖用海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清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图片1.png

  一、清理整治范围及对象:川岛镇上川大湾海海域内的违法养殖设施(含设置的养殖设施及养殖物)。

  二、清理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养殖设施、养殖物及围网(桩)等定置设施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自行清理完毕。

  三、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将依法组织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养殖户或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辖区海域内新增未经依法批准的违法养殖设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台山大队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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