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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发布日期: 2007-01-31 09:24:23 浏览量: -
关于节日期间在公共场所升挂国旗的通知 台办发〔2007〕8号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党委、管委,各镇(街)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的规定,现就节日期间升挂国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部门单位要在本单位显著、中心位置升挂国旗。
    二、学校、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步行街等公共活动场所和大型建筑物,应升挂国旗。
    三、各单位要升挂符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
    四、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中共台山市委办公室
中共台山市委宣传部
2007年1月30日
 
主题词:活动  通知
中共台山市委办公室秘书股      2007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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