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良种良法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七年八月八日
台山市良种良法推广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促进生产发展,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积极培育和引进适应我市种植且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加快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力度,缩短品种更新更换周期,通过良种良法的推广,带动栽培技术进步,优化结构,不断提高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水平,实现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0年全市优质高效良种覆盖率由现在96%提高到98%,主要农作物的主推品种(当家种)的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加快品种更新更换周期,力争每3—5年更新更换一次;通过良种推广带动栽培技术进步,各项农业生产技术措施所产生的农业产值,其中良种贡献率由现在的40%提高到45%。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成立台山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市农科所的主要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良种评议专家组。领导小组在农业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台山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仕正
副组长:谭华进、李 翔、谭景春、翁伟业
成 员:李健扬、赵伟明、朱兆仕、蓝 海、林慕容、陈楚钦、陈荣俊、谢文青、黄洪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种养办,办公室主任由李翔同志兼任。
良种评议专家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谭华进
成 员:谭景春、李健扬、朱兆仕、谢文青以及各镇农技站长。
(二)建全工作机制
按照良种推广“引进(培育)—试验—表证—示范—推广”的工作流程,建立创新型良种良法推广机制。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负责良种的引进工作;市农科所在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品种比较试验;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土壤条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3—5个表证、示范点;表证、示范点所在镇的镇农办(农技站)要积极承担配合做好品种的表证、示范工作;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每年每造组织良种评议专家组对引进主要农作新品种进行评议,并召开品种观摩会。
(三)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我市良种良法推广的管理制度,保护良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市农业局依法对我市种子实行管理,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我市的良种的发展规划和良种推广计划,组织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试验、表证、繁育和推广,发布我市推介良种良法的信息;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的质量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有关程序工作。
2.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是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同时必须在适宜于品种特性的生态区域内推广。
3.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需扩大试种的新品种,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经两个生产周期以上的多点试验、表证、示范,有试验、表证、示范的分析数据和总结书面材料,品种栽培技术措施;
(2)必须经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良种评议专家组评议通过;
(3)必须是优质良种,符合国家优质的等级标准并能为当地市场所接受、经济效益高、群众欢迎的品种;
(4)必须具备优良综合的性状,即丰产性能好、较强的适应性、抗逆性和较强的抗病虫性。
4.因经济发展需要,订单农业等推广的特殊品种,应用单位必须向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提交品种的来源、省审定证明书(如无省级审定证明书,必须经市良种评议专家组的评议)、特征特性、适宜的生态环境以及种植地点、生产规模等相关资料审核备案。同时要与生产者签订生产协议,并提供生产技术培训指导,保护生产者的利益。
5.凡未经市良种良法推广领导小组良种评议专家组评议的新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产者推广应用,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使生产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四)加强技术培训
新的优良品种推广部门要加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在新品种试验、表证、示范的过程中,摸清新品种的特性、适宜的生态环境和高产栽培的配套技术,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新品高产栽培的配套技术培训,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发挥良种的优良效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主题词:农业 推广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