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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发布日期: 2019-07-29 02:37:42 浏览量: -
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北陡镇矿产资源蕴藏丰富,是全镇人民的共同财富。为全力保护我们的矿产资源,维护好我们共同的平安社会环境,深入铲除违法开采等现象,规范矿业开采秩序,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非法采砂(矿)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一处、打击一处、重处一处,对为非法采矿的矿主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者,一经发现,依法从重惩处。

        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将按照镇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奖励。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镇扫黑办及相关单位将严格实行保密和保护措施。

        举报方式:

        1.北陡镇扫黑办,举报电话:0750-5788380,0750-5788110。

        2.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北陡镇紫云路54号,邮编:529237。

        3.举报邮箱:TS5788380@163.com



北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附[非法采砂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5号】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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