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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北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0-12 15:39:59 浏览量: -
【转载】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罚!


防疫措施千万条

佩戴口罩第一条

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不仅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负责

既是道德义务

也是法律义务

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

扰乱了公共秩序

需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一

  7月26日上午10时许,甄某(女,58岁)到台山台城新美琴市场购物,因未佩戴口罩,被市场防疫工作人员劝阻,让其戴好口罩,遵守防疫规定。甄某不但不听劝阻,还想强行闯入市场,在工作人员坚持下,甄某未“得逞”。甄某很是气愤,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被现场执勤民警及时制止。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甄某对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甄某主动认错,保证今后遵守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最终,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

  2021年8月18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称,玉溪市红塔区一名未戴口罩的男子欲进入菜市场,被值守在菜市场门口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截。赵某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查,赵某未戴口罩欲进入菜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耐心劝导,但赵某仍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并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

  最终,赵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上旬,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查获辖区群众查某、傅某、周某、周某、李某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佩戴口罩,经说服教育无效,拒不佩戴。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以上5人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外出至公共场所需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公民拒绝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有权执法。


图片

出入公共场所必须

佩戴口罩!

佩戴口罩!

佩戴口罩!


(稿件来源:台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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