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函〔2018〕445号
市国土资源局、市“三旧”办:
报来《关于调整我市“三旧”自行改造旧厂房项目土地、地上物补偿及增值收益分配标准的请示》悉。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自行改造为经营性用途的“三旧”旧厂房改造项目,按规定缴纳出让地价款后,原土地权利人按以下规定获得土地、地上物补偿及增值分配收益:
一、“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旧仓库用地改造为商业、旅游、娱乐用途的自行改造项目,缴交的协议出让价款的3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地上物及增值收益的货币补偿。
二、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旧仓库用地自行改造为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获得以下土地、地上物及增值收益的货币补偿:(一)协议出让项目核定规划容积率 2.0 以下(含)部分,相应出让价款额的5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二)协议出让项目核定规划容积率 2.0— 2.5(含)部分,相应出让价款的3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三)协议出让项目核定规划容积率超出 2.5 以上部分原则上不作补偿。但对于由于城市规划需要,用于城市道路、公建配套等公益性用地超过“拆五留一”用地面积,导致规划容积率超过默认补偿部分,由市规划局出具说明按照“拆五留一”拆算后分别参照补偿。相应出让价款=对应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拆五留一”用地面积指原土地证登记面积的20%。(下同)
三、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将旧厂房、旧仓库用地交由政府收回通过公开出让改造为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用地的项目,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7〕19号)的有关规定,获得以下土地、地上物及增值收益的货币补偿:(1)公开出让项目核定规划容积率 2.0 以下(含)部分,相应出让价款的6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2)公开出让项目核定规划容积率 2.0— 2.5(含)部分,相应出让价款的4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3)公开出让项目核定规划容积率 2.5 以上部分,相应出让价款的1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原地块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按《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台府办〔2017〕46号)补办出让手续 ,再办理“三旧”改造有关手续。
五、三旧改造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受让方必须在半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超过60天,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分期支付出让价款的,受让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已批复“三旧”改造出让方案作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受让方必须已办理好环保审批 、原建筑物拆除、产权灭失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等相关手续;拆除原建筑物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受让人自行负责。
六、自行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的评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网上随机抽取五家评估公司评估价格,去除最高和最低的评估价格后,取余下三家评估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协议出让评估价,报市政府土地出让底价审批小组批准。
七、自行改造项目受让人全额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后,须完成规划报建程序并动工开发后才能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地上物及增值收益的货币返还。动工开发的标准是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八、申报“三旧”的改造工厂,目前仍在生产和营业的,鼓励在我市其它工业园区购地重新落户生产,届时政府部门将按照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在购地和其它优惠奖励政策等方面给予补贴,全面降低厂房重置成本。
九、上述“三旧”自行改造旧厂房项目有关的土地、地上物补偿及增值分配收益办法建议暂定实施期为一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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