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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 2023-04-06 17:33:18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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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函〔2023〕61号


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台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及市有关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推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推动创新、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难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及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供销联社、市融媒体中心(市广播电视台)、市科协、市疾控中心、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江门日报社台山记者站等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筹协调。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食药安办依据江门市食药安办制定的有关细则,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

  (三)加快完善统一权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六)各镇(街)食品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基准分100分,加分不超过5分,满分105分。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

  (一)对各镇(街):

  综合评分排前8名且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判定考核等次为D级: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故意隐瞒、谎报、缓报行为的;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本年度内校园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5.因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我市被约谈或挂牌督办的。

  (二)对市有关单位:

  综合评分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考核等次未达到B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核等次为C级;考核等次未达到C级,则评为D级。

  第七条  对各镇(街)的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30%,采取负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减30分;年终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70%,采取正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得70分;加分在年终进行评议。对市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采用年终评议考核,正向赋分和负向赋分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评议考核。市食药安办组织对各镇(街)平时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采取调研督导、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扣分情况进行通报,未通报的,不应扣分。

  (二)年终评议考核。市食药安办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年终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并由市食药安委印发执行。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对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组织对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评议考核。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价。市食药安办对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意见,经市食药安办主任会议审核,报市食药安委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镇(街)和市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对镇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得分,规定如下: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A级的,得满分;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B级的,得满分的80%;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C级的,得满分的50%;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得分。

  第九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A级、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C级或者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最后一名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由市食药安委副主任(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市领导)约谈该镇(街)、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由市食药安委主任约谈该镇(街)和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连续计算的年份自本办法施行的年份起计算)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台府办函〔2020〕4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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