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函〔2023〕43号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指导思想····································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6
2 组织体系·····································7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7
2.2 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8
3 运行机制 ·····································8
3.1 监测预报····································8
3.2 应急处置····································9
3.3 信息发布····································17
3.4 恢复重建····································17
4 应急保障·····································18
4.1 队伍保障····································18
4.2 资金保障····································19
4.3 物资保障····································19
4.4 避难场所保障··································19
4.5 基础设施保障··································19
4.6 平台保障····································20
5 监督管理 ·····································21
5.1 预案演练····································21
5.2 宣教培训····································21
5.3 责任与奖惩···································21
6 附则·······································21
6.1名词术语 ····································21
6.2预案管理 ····································22
6.3预案衔接 ····································22
6.4预案实施时间 ··································22
附件1 ·······································24
附件2 ·······································33
附件3 ·······································39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防震减灾理念,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面推进台山市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台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近海海域、相邻地区发生、对台山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台山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属地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负责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台山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切实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经市政府批准,立即成立台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江门市委市政府、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和台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I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市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台山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市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人武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武警台山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台山供电局、台山海事处、市气象局、人民银行台山支行、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2.2 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台山部队、武警台山中队、民兵组织和消防救援队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我市各类地震监测台网的地震监测信息要及时报送,由上级地震应急主管部门监测中心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调查核实,上报上级地震应急主管部门。当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市行政区域全部或局部处于预报区时,预报区所在地的镇政府加强应急防御措施。
3.1.3 预防行动。
当我市全部或局部处于省政府临震预报区内,预报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当我市境内发生M3.0级以上地震(或者相邻市县发生M4.0级以上地震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地震应急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收集震情资料,报上级地震应急主管部门进行研判,根据上级地震应急主管部门提出的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台山供电局、市公资办等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发现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所在地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发现港澳台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所在地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地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加入上级地震应急主管部门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海啸监测预警;市水利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江门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江门市指挥部及台山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县级以上市(区)。
(2)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江门市指挥部及台山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县级以上市(区)。
(3)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Ⅲ级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江门市指挥部及台山市委、市政府。
(4)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Ⅳ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防震减灾工作分管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江门市指挥部及台山市委、市政府。
各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镇政府相应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驻台山部队、武警台山中队,及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无人机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监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清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
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的,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统一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要配合上级地震应急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各镇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各镇政府及市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科工商务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基础电信运营及设施建设单位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行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微信、微博、公众号、抖音等平台和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次生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衔接
各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台府办函〔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台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台山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籍外国公民及法人在台山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3.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发布地震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参与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管控突发敏感网上舆情。
4.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公民及法人在台山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台山市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负责灾区价格监测,发现特殊情况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负责协调广东省盐业集团江门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做好食盐的储备、投放;参与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应急保障;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力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应急救灾物资调配、运送至灾区并协助发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协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组织对灾区油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立项,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害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6.市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保障各级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讯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整顿和规范灾后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抗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严惩危害抗震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调台港澳地区和境外来台山市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救灾救助工作;承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殡仪工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因灾致残、因灾致孤等困难人员的救助供养;组织协调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困境儿童、孤儿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志愿服务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1.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拟制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技工学校开展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技工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和震时组织在校师生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组织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预测海域地震对台山市沿海造成海啸灾害的程度,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重建规划。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做好“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重建规划并做好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办理应急营运车辆通行手续,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重建规划。
16.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和分析;负责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抢修工作;严密监控全市各大、中型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统计上报水利设施灾情、损失等情况。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农村破旧泥砖房清理整治工作;收到地震海啸预警时,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渔业渔船、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受地震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做好地震谣言应对及权威信息发布等工作。
1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震情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收集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定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1.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组织开展灾后特种设备安全评估与监管;协助相关单位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23.市医疗保障局:协调地震灾害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
2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调城市应急供水、燃气供应以及抢险工作;协助做好公园、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按分工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市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城市道路;督促有关单位抢修受损市政公用设施;协助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户外广告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重建规划。
25.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研判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26.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森林火灾防火管理、监测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林业生产设施,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7.团市委: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28.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开展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9.武警台山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灾区重点场所和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地震灾害导致的消防安全隐患。
31.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环境影响调查,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及时处置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协调市民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核应急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32.台山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保障。
33.台山海事处: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4.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5.人民银行台山支行:负责协调货币专项资金的调动,维护灾区金融稳定;组织、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36.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负责提供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配合做好全市范围内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37.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负责提供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配合做好全市范围内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38.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负责提供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配合做好全市范围内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39.市公资办:负责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40.各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镇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负责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台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台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等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台山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台山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地震监测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预测海域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对台山市沿海的影响程度,加强海啸预警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五)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信息,指导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处置各类次生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司法局、武警台山中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台山供电局、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台山海事处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台山供电局、市公资办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加。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涉外及涉台港澳工作组
由市委统战部与市府办公室(市外事局)共同牵头,市公安局等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居民及法人在台山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台港澳地区和境外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十三)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公资办、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台山供电局等参加。负责会同当地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市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开展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灾害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二)当台山市陆地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台山市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当台山市陆地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台山市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一)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当台山市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台山市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台山市陆地行政区域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注: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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