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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的通知
  • 2023-12-06 20:39:09
  • 来源: 台山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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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

图解: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

台府办〔2023〕7号

TSFG2023005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强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与专项救助衔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优惠措施适用于具有台山市户籍的或有证明常住地为台山市的低收入人口,具体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边缘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且不得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60%;

  (五)困境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七)其他低收入人口: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或个人;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或个人;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或个人;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