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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3-06-01 14:35:46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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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已废止】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图解:【已废止】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台府〔2023〕8号

TSFG2023002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资办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7日



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协作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支持,缓解企业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1号)、《关于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统筹设立融资专项资金,用于为辖区内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应急周转。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金总额暂定5000万元。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稳步做大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运营: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天;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融资专项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如在合作银行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的企业,可申请优先办理;如均无资产抵押或质押,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次数较少的申请人优先办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公资办主要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负责统筹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市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第六条  金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金管办),负责金管会日常管理事务,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金管办可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的实际运营情况向管理平台或个人转授权。金管办设在市公资办,市公资办主要负责同志任金管办主任。

  第七条  市公资办下属台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公司)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及管理运营,接受金管会、金管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执行资金划拨与跟踪、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公用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就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和公用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公用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在协议书中约定,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四章  合作银行的选定

  第九条  公用公司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与银行沟通对接,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定候选银行,报金管办确定。金管办选定合作银行后,应报金管会备案。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台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并处于在业状态;

  (二)自愿与公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且自愿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三)愿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完善的内部考核机制,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和资金高效周转;

  (五)自愿承诺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每月向公用公司报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六)自愿承诺不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向企业或公用公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在台山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在台山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合作银行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且该贷款用于本人所经营的企业的贷款客户;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六章  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用公司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按以下要求约定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用事宜:

  (一)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费率为每日0.048%,且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上不得超过7天;

  (二)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7天预缴,占用费单笔最少以3天起计,不满3天的按3天计算,超过3天的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预缴的费用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七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可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交以下资料:

  (一)《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公用公司复核。

  第十六条  公用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复核通过后向金管办递交《台山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同时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预缴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用。

  十七条  金管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即时指令公用公司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  收到还贷资金7天内,公用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占用费用,向申请企业退回多收的资金占用费用。

  第十九条  完成退费工作后,公用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  公用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及时启动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7天内未退回续贷资金的,应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启动叫停机制,需经金管会同意后才能恢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用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发现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骗取融资专项资金的,不再给予融资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四)金管办及公用公司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金管办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金管会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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