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科工商〔2016〕70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府〔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台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16年 9 月1日
台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经信节能〔2015〕65号)和《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府〔20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山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推进全市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科工商务部门职责。
市科工商务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公示和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协同市科工商务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科工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全社会节能降耗,确保各项节能工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清洁生产企业奖励,以及对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给予补助或奖励。
(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的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投资额审核。
(四)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包括公共机构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等。
(五)支持节能考核和节能宣传培训、推广活动,编制节能相关规划,以及用于其它节能相关项目的评审、核查等。
(六)支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和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标准按当年度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组织申报文件确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分预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预期总目标应以促进完成江门市下达我市单位GDP能耗下降任务为目标,阶段性目标应以落实各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政策和措施为依据设置年度量化绩效指标,包括每年推广应用节能产品的数量、支持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数量、开展宣传培训的次数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由市科工商务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当年度使用方案获批后,由市科工商务局发文组织项目申报,并明确申请资金应提交的书面材料等。有关项目单位按照文件组织项目,盖章上报市科工商务局。
第十四条 受理项目申报后,市科工商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经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再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科工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机制。对拟建或在建项目申报资金的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将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和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主动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市科工商务局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延期完工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或不及时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关于印发台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0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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