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科工商〔2016〕62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府〔2015〕7号)的有关规定,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台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6日
台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台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府〔20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工商务部门职责。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科工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指在我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微企业和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及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后奖补、贴息、补助等方式。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但项目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已享受我市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项目:
(一)技术改造项目。
(二) 融资贷款贴息项目。
(三)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四)品牌建设项目。
(五)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六)流通发展项目。
(七)电子商务项目。
(八)信息化建设项目。
(九)小微双创项目。
(十)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技术改造单位应依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重点支持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机器人应用)、转型升级的企业;
二、融资贷款贴息项目。
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企业。
三、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一)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
(二)中小微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必须是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经贸类展会。
四、品牌建设项目。
首次或复评(延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五、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服务。
(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质量控制、企业管理、商务、融资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六、流通发展项目。
(一)物流配送中心,指投入购置运输工具、设备,建设仓储厂房资金达5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投入购置运输工具、设备1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
(二)专业市场,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城市发展、商业网点规划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批发市场。
七、电子商务项目。
(一)网上销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
(二)电子商务产业园或孵化器,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八、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为推进两化融合,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
(二)为完善我市企业情况综合数据平台,包括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企业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应用等项目。
九、小微双创项目。
(一)获得省、江门市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需本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环境优化项目。
(二)市重点扶持的小微企业项目。
十、市政府批准扶持的其他项目。
资助条件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每年具体的扶持项目、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由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组织申报文件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五条 申报所须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受理项目申报后,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和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实施。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科工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报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由专项资金内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关于印发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09〕4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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