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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2022-11-23 15:54:41
  • 来源: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2022年全覆盖检查台山市爱尔新希望医院有限公司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台医保处字〔2022〕第18号

违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存在通过重复检查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台山市爱尔新希望医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接受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裁量标准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台山市爱尔新希望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861.84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861.8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执法主体名称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2022年全覆盖检查台山康华医院有限公司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台医保处字〔2022〕第19号

违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存在通过串换诊疗项目、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不合理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台山康华医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接受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裁量标准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台山康华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297532.08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297532.0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执法主体名称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2022年全覆盖检查台山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台医保处字〔2022〕第20号

违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存在通过串换诊疗项目、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台山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接受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裁量标准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台山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227572.80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227572.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执法主体名称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2022年全覆盖检查台山市都斛镇卫生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台医保处字〔2022〕第21号

违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存在通过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合理收费、高套分值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台山市都斛镇卫生院积极配合接受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裁量标准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台山市都斛镇卫生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38476.59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138476.5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执法主体名称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2022年全覆盖检查台山市赤溪镇卫生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台医保处字〔2022〕第22号

违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存在通过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台山市赤溪镇卫生院积极配合接受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裁量标准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台山市赤溪镇卫生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2342.20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2342.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执法主体名称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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