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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2016〕44号
关于邓柏乐、马秀华同志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处办股所:
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司法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基层锻炼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司〔2014〕52号),邓柏乐同志安排到川岛司法所工作锻炼一年,马秀华同志安排到台山市公证处工作锻炼一年,现锻炼期已届满。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对邓柏乐、马秀华同志作如下工作安排:
邓柏乐同志安排在台山市司法局行政股工作;
马秀华同志安排在台山市司法局川岛司法所工作。
此通知自
台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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