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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感谢!没想到我请求解除强制拆除的事这么快就解决了,多亏你们的调解。”邬先生在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时,露出满意的笑容。
原来,邬先生是我市某镇的村民,退休后经营一家花木场,镇政府向邬先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邬先生经营的花木场占用水田、草地和林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他自行拆除违法占地的花木场。邬先生感到很疑惑和惊讶,他退休前一直从事农业管理方面工作,对案涉地块非常熟悉,知道该地一直以来处于荒废状态,因此他才买下此地使用权用于经营花木场。他对案涉部分土地的地类有异议,对认定的违法用地界线亦不认可。
我市复议工作机构在深入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后,决定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取证和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妥善化解,为基层群众打通送法到家、复议到身边“最后一公里”,一是现场听证,耐心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申请人案涉地块的权属来源、历史缘由和使用现状;听取某镇政府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理由;二是现场调查,实地勘察违法用地的四至范围,核查案涉违法地块的现状,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复议机关、申请人和某镇政府三方共同确认地类界线;三是以案释法,针对申请人对地类的疑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申请人解释地类的确定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和规范,并对公众公示。同时根据镇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地类规划图和地类现状图向申请人逐一对案涉地块进行释明;四是复议纠错,针对某镇政府整个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最终,在我市复议工作机构的调解下,双方共同商定整改方案,申请人承诺限期将违法用地上的盆栽迁移,并将地已硬底化的路面铲除,重新种上植物,恢复原状。
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制度,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我市先后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复议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衔接工作的办法》,建立以行政复议为中枢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借助检察监督等手段,实现联调联动,形成调解合力,让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从“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从根本上扭转过去行政复议“程序空转”和纠纷化解“不见底”现象,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复议调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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