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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我申请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审查已经通过了”。近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电话传来当事人李某激动且喜悦的声音。
李某是一名失独母亲,其于1995年10月9日与甄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李某没有再婚再育及抱养子女,其独生女于2013年不幸病故。今年李某年满49周岁,达到申请广东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年龄,其前往户籍所在社区办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请。在申请时李某才被告知,李某的前夫甄某离婚后与他人另育有两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前出生,与李某已故女儿存在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关系,申请部门认为不符合失独相关规定,拒绝李某的申请。针对申请部门的回复,李某认为这是前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而且自己已经离婚并失去独生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多次走访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解决无果后来到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职律师接到李某的咨询后,立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了解清楚案情、认真查阅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综合细致分析法律条文规定,认为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判断李某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时忽略李某与其前夫已离婚的重要事实,仅简单以李某的女儿不符合独生子女规定为由拒接其申请不合理,是机械和限定执行法律条文的体现。公职律师在为当事人释法的同时,积极为其寻求解决方案。一方面公职律师与市妇联沟通,在妇女维权工作站共同接访当事人,充分发挥市妇联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职能;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帮助其制作法律文书。在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下,申请部门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迅速为当事人办理申请,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这只是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民办实事的一次生动缩影,司法为民让冰冷的法律条文有了“温度”,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继续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用法律的阳光和温暖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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