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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 2015-01-17 09:09:1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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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书;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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