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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的解读
  • 2018-08-14 02:41:2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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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广东省司法厅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中的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律师事务所管理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自律水平,对我省律师事业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意见,为律师参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描绘了宏伟蓝图。如何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成为摆在司法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也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特别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落实律师事务所基层基础管理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抓手,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很好的制度依据,对督促我省律师事务所全面履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职能,促使提高我省律师工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一)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和变更报批、备案情况;(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三)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五)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六)内部管理情况;(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九)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是什么?

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531日前集中办理。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自行确定具体日期。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变更事项报批、备案及内部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在七日内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请材料,以及市律师协会报送备案审查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报送的材料是什么?

答: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展党建工作情况报告;(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告;(四)纳税凭证;(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十)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地重点检查考核内容,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报送的材料。

另外,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除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的证明材料。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规定的考核时间晚于本地的,可以在本年度检查考核结束前提交该证明材料。

公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三)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四)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等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事务所党建、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报送和公告的方式是什么?

答: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报刊和省司法厅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抄送省律师协会。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七、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答:(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三十日内整改。整改期满后,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三)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以外的原因被评定为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对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人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提出建议。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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