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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证处业务简介
  • 2007-01-10 08:00:3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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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证是指国家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台山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在台山市内的,都可向台山市公证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台山市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有:
   (一)经济合同类
    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招标投标、拍卖、保全证据,以及法人资格、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章程。
   (二)国内民事类
    1、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2、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6、提存;7、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8、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9、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涉外民事类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婚姻状况、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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