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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 2008-01-17 09:09:1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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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国内遗产
    一、首先确认继承的形式,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办理;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界定遗产的范围
  受理遗产继承案件之前,必须审查被继承人的遗产,明确遗产范围,才能避免当事人错误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本人对“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所含范围的理解,不能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1、国家、集体的财产;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以上财产和财产权利都不属公民遗产范围,公证人员在审查时应注意提示当事人。在公证实践中,常见一些单位为避免纠纷,要求死者家属办理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的继承权公证。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需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抚恤金和补助费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一般而言,抚恤金、补助费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也只有这种情况才可列入遗嘱和继承权公证范围,除此而外,抚恤金和补助费的发放范围都不是公证处采用继承权公证书的方式所能确定的
    三、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时注意共有财产
     A、夫妻共有,在生活中,人们不管添置不动产或存款时,一般都是以经手人的个人名义登记办理,但这些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
     B、与他人共有;
     C、共同经营的企业、公司,根据合同、协议、章程所得的份额,这个份额一般是按份共有,有的是现金,有的是权利的收益;
     四、遗产价值,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提供遗产的价值评估书。遗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在这些遗产当中,除了有价证券外,所有的遗产都体现不了其本身的价值。因此,要通过有资格的评估部门来评估,如遗产属房地产的,我们要求提供宁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书。还有一种情况是保险箱内零碎首饰和外地的不动产。
    五、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人有两种情况:有的居住在国内,有的居住在国外。
    居住在国内的,到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居住在国外的,到所在的国家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有效。
    六、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在外国出生的,对这类情况,要提供其所在国的亲属关系声明书,该声明书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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