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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2022-11-30 10:44: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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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会有什么后果?

对于从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等信息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如果个人瞒报等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的,会有什么后果?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会有什么后果?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5、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会有什么后果?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有关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提醒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良好的抗击疫情氛围。

6、拒绝接受核酸检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已纳入核酸检测必检范围的人群,拒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扰乱核酸检测点秩序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对拒不遵守防疫规定,侵害防疫人员身体健康,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惩。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8、伪造核酸证明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使用伪造的核酸证明报告,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

如果存在多次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9、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监测、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应当承担哪种责任?

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相关法律链接: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3、《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好各项防控政策,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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