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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
  • 2020-01-14 16:58:3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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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司〔2019〕101号

图解:台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近日,台山市司法局印发了《台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范完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经费管理。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规范完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经费管理,需要修订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相关政策文件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工作依据。而原《办法》(试行)在人民调解补贴标准、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等方面不够具体,不够细化,已不适应现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形势。同时原《办法》(试行)出台已两年多,现不宜再用“试行”公示。台山市司法局在认真研究省、江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有关规定和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调解案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并印发了《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制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二十二条,简述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管理检查、补助原则等总体性要求。本《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是指专门用于补贴按本办法规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的经费。 “以案定补”经费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所补贴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登记)、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

  第二章为补贴范围、对象及考核时间,共三条。主要内容为调解案件的补贴范围、调解案件的补贴对象、调解案件的考核时间等。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本办法补贴对象:我市各镇(街)、村(居)、行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市司法局每年定期对补贴案件进行集中评审,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章为规范化案件的认定标准,共三条。主要内容为调解案件的归档原则、调解案件的具备材料、调解文书的制作要求等。

   人民调解案件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原则及时进行归档,应当按规范装订成册,并包含以下材料:封面、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相关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回访记录等。调解文书制作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表述清楚。

  第四章为补贴标准,共一条。主要内容为调解案件的补贴等级和标准等。

  调解案件分五个补贴等级和标准,分别为:一、疑难纠纷案件,每宗补贴1000-3000元。二、重大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300-1000元。三、复杂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200-300元。四、一般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100-200元。五、简单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50元。

  第五章为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共一条。主要内容为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分类和具体标准等。案件按难易程度可分为:疑难纠纷案件、重大民间纠纷案件、复杂民间纠纷案件、一般民间纠纷案件和简单民间纠纷案件。

  第六章为补贴评审机构,共二条。主要内容为调解案件评审机构的设立、主要具体工作职责和各镇(街)司法所对调解案件初审的工作要求。

  市司法局成立市“以案定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下设“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各镇(街)司法所负责所在镇(街)、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七章为补贴程序,共五条。主要内容为调解案件的报送审核装订要求、各镇(街)司法所办理调解案件补贴程序、调解工作情况回访和追回发放补贴经费的情形等。

  各镇(街)司法所每年定期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定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及时制表统计。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应对各镇(街)司法所报送材料进行逐一初审,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各司法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按最终核定的补贴标准制表并通知相应镇(街)司法所代为领取补贴经费。司法所应在代领补贴之日起7日内向相应的调解员足额发放补贴。

  第八章为附则,共三条。主要内容为成绩优异奖励、解析权、实施时间、执行效力等。

  我市将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推荐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人民调解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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