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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台发[2010]2号),设立台山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台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机编[2010]2号)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市司法行政规定的起草、修改、整理、汇编工作;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牵头和指导全市的普法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综治维稳工作。
(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的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司法局内设政工办和6个职能股(室),其中基层工作股与社区矫正工作股合署办公。
(1)政工办(副科级,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办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考察、任免和调配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受理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及不服处分的申诉,按照职权范围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负责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务政务公开的落实。
(2)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司法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全系统重大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议,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信息,参与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司法局机关机要、文秘、档案、信访、统计、保密、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指挥网络建设;负责司法局机关对外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行政股
负责制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预算、财务核算、政府采购和基建投资;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车辆和办公装备;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保洁工作和其它行政事务。
(4)法制宣传股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制订全市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制宣传的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市直各单位和各镇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成人法学教育的相关工作。
(5)基层工作管理股(挂社区矫正工作股牌子)
管理、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开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司法所人员及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协调基层司法所参与法制宣传和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审注册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制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
(6)公证律师管理股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法规、规章;负责公证处及公证员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考核;负责执业公证员和执业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查处有关公证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检举和投诉;负责协调全市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公证员协会台山小组和律师协会台山小组的其它相关工作。
(二)直属行政机构
台山市法律援助处为市司法局直属行政机构,正股级。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和案件质量;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统一办理或协调跨区域的法律援助事务;组织协调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148”法律服务专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派出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司法厅粤人发[2001]199号文件精神,在全市18个镇(街、场)设立司法所(另根据市编委台机编[2004]13号文件,川岛司法所分别在川岛镇的上川办事处和下川办事处各设立1个分所)。基层司法所是市司法局派出的正股级行政机构,在编人员列入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同时接受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其职能是:
1、协助所在镇(街、场)党委、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配合当地的综治维稳工作。
2、管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纠纷事件的调处工作。
3、代表基层人民政府调解民间纠纷。
4、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7、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司法所对外加挂“XX镇法律服务所”牌子,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外提供基层法律服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29名(含法律援助处)。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工办主任1名,正(含政工办副主任)、副股长(主任)12名。
(二)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54名,其中正副所长25名(川岛司法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副所长分别兼任上川和下川分所所长)。编制分解和领导职数如下表:
单位名称 |
编制数 |
领导职数 |
单位名称 |
编制数 |
领导职数 |
台 城 司法所 |
5 |
2 |
冲 蒌 司法所 |
2 |
1 |
大 江 司法所 |
3 |
1 |
斗 山 司法所 |
3 |
1 |
水 步 司法所 |
2 |
1 |
都 斛 司法所 |
3 |
1 |
白 沙 司法所 |
4 |
2 |
赤 溪 司法所 |
3 |
1 |
三 合 司法所 |
2 |
1 |
端 芬 司法所 |
4 |
2 |
四 九 司法所 |
2 |
1 |
广 海 司法所 |
3 |
1 |
川 岛 司法所 |
4 |
3 |
深 井 司法所 |
4 |
2 |
海 宴 司法所 |
4 |
2 |
汶 村 司法所 |
3 |
1 |
北 陡 司法所 |
2 |
1 |
海 侨 司法所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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