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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 2024-09-14 17:22:58
  • 来源: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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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三友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官兵(身份证号码:422228197*******11)于2024年8月15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他在你单位承建的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蕉湾顶矿砂石加工厂(一期)工地工作,负责混凝土运输工作。2024年6月19日19时许,张官兵在该工地成品仓旁空地协同工友李某进行混凝土运输作业时被泵车支脚夹伤右手,于2024年6月26日经台山市中医院诊断为:①右手第3、4指末节开放性骨折;②右小指末节骨折。张官兵认为其所受的伤属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张官兵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台人社工举〔2024〕2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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