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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办法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4日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应进必进、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五条 各镇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在镇级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村级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工作站),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交易管理及服务。
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属于受镇政府监管、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
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应告知申请入场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只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等交易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镇政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监督农民集体按标准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提交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第七条 各镇政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能:
(一)针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提前三个月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申请立项重新交易;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三)审核、受理辖区内交易申请;
(四)发布交易信息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指导交易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七)负责将成交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并做好交易资料的归档管理;
(八)定期开展清产核资,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九)其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和监督事项。
第三章 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资产资源对外采取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及相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受托管理的农村资产资源进行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农户依法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整合运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条 各镇政府应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全部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监管,并加强交易活动的公开、公示等程序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分级交易,属大额交易的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小额交易的进入村交易工作站交易(标准详见附件)。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应全部纳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镇交易中心在审查交易申请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投人或非法对潜在竞投人实行歧视待遇等情形,并重点审查交易申请是否符合农民集体民主议事的规定。
第十二条 镇交易中心在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时,一般应当采取招标、公开竞投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经申请人同意,可以组织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一)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等非营利性项目;
(二)经连续两次采用招标、公开竞投方式都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且涉及的交易条件须与前两次公开交易的交易条件一致;
(三)特殊招商引资项目等县、镇、村发展特殊需要的项目。
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依法按“四议两公开”和台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交易,实行网上竞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召开会议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表决。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方式、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条件、合同等内容。
(二)立项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交易方案、合同草案、申请表、民主议事表、会议纪要、公示证明等材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标的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镇交易中心依法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前款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属于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镇交易中心应当对农村集体组织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对不受理的要说明原因。
(三)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交易中心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村组村务公开栏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四)组织报名并缴纳保证金。镇交易中心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
竞投人按照规定时间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应与竞投人名称保持一致。
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为:属租赁的按交易底价的一年租金计算;属出让、转让的按交易底价的20%计算。保证金不接纳现金。保证金应按交易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未能成功交易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按交易公告约定时间内予以退回。
竞投人报名截止日至正式交易日间隔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五)网上竞价。镇交易中心组织竞投人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在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投人为竞得人。
(六)成交结果公示。成交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村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交易中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竞得人签订合同。
(八)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村组村务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采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召开会议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表决。方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方式、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合同等进行民主表决。
(二)发布遴选公告。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后,报镇交易中心审核,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三)组织遴选。遴选公告报名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意向人,具体规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并进行民主讨论表决,相关规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
(四)交易审核。镇交易中心收到相关公开协商表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民主表决是否规范、公平公开公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文件要求等内容。
(五)协商结果公示。协商结果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村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七)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村组村务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进入村交易工作站进行小额资产资源交易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济合作社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在村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并提供交易方案、合同草案、民主议事表决结果、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公示情况;
(二)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村组村务公开栏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经济合作社在村交易工作站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并将结果向村民公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镇交易中心的监督下进行签订正式合同;
(四)经济合作社将相关交易资料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五)镇交易中心将成交合同信息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合同进行把关,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租赁设置适当年限、适当金额,并协助完善合同条款。
各镇政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没有纳入监管的合同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合同到期后,镇交易中心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该合同标的物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竞投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税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产资源交易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提出异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应对相关事项进行调处,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积极采纳、整改完善后再予实施。
交易完成后,10人以上集体组织成员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交易资料。
第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镇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可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竞投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方案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镇政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异议;镇政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交易方案,重新申请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投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交易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竞投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全过程应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1年7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台农农〔2021〕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台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准入标准参考一览表
附件
台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准入标准参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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