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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管理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126号)有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因此造成的责任后果由农药经营者自负。以下农药经营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请在有效期内尽快向我局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特此公示。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1日
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营单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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