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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江门市委和台山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民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落实国家、省和江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政策、标准,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报省政府、江门市政府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的婚姻管理法规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六)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并协调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承担老龄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发展能力建设和主管及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统筹全市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
(十二)协助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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